TSG D2001-2006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
關于無縫鋼管的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項目及其級別表
許可項目 | 代表產品的范圍 | 限制范圍 | |
品種(產品) | 級別 | ||
無縫鋼管 | A1 | 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200mm的無縫鋼管 | 材料、 規格、 標準 |
A2 | (1)公稱直徑小于200mm的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用無縫鋼管; (2)公稱直徑小于200mm的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用和油氣井油(套)管用無縫鋼管; (3)合金鋼鋼管的熱擴(專項) | ||
B | (1)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其他無縫鋼管; (2)所有按照GB/T14976和GB/T 8163標準制造的無縫鋼管; (3)碳鋼、奧氏體不銹鋼鋼管的熱擴(專項); (4)各類管坯 |
許可標志及其使用
一、許可標志樣式
如下圖所示:
二、許可標志字體和尺寸
許可標志“TS”采用有別于壓力管道元件基體顏色的字體,標志的尺寸可根據元件的大小確定,但最小直徑不應小于5mm,一般為10mm,15mm,20mm等。
三、許可標志的使用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1) 被允許使用許可標志的制造單位在制造許可范圍內的每個壓力管道元件上(已經完成的或者是處在最終評定狀態的壓力管道元件和組合件上),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貼(噴、刻、鋼印等)許可標志,許可標志應當加貼(噴、刻、鋼印等)在明顯可見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2) 許可標志后必須加注制造單位的許可證編號(可以不含年份);
(3) 組成組合件的每個元件可以不分加貼許可標記,如果在組裝組合件時,元件已經貼有許可標志,則在組合后可繼續攜帶此標志;
(4) 不得在壓力管道元件上或者組合件上加貼可能會對許可標志含義或形式產生誤導的其他標志,若加貼其他標志,必須保證許可證標志的可見性和清晰性不會因此降低。
四、其他要求
(1) 安全技術規范有要求時,許可標志還應當附有參與監督檢驗的檢驗機構的編號,編號的方式、方法按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2) 制造單位應當在質量管理手冊中對許可標志的樣式和具體使用方法做出規定。